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兑付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
加快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 型升级,根据《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现 制定《双鸭山市兑付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实施细 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1、《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2、《双鸭山市兑付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实 施细则》
双鸭山市兑付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 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 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 转型升级步伐,依据《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 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 策支持。
第三条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
(二)项目已获得省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建设期补助资 金,项目已建成投产,经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 收核定,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工信厅、省 财政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
第四条支持方式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据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项目实 际技术改造投资额清算补助资金的40%拨付。对计划技术改 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2个月贴息补助,最高 不超过320万元。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 重点项目,给予24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第五条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市工信局负责将省级申报通知及时转发至县(区) 工信部门。各县(区)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 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 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县(区)工信部 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 日 内,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在接到项 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 式在90 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 收和核定,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财政部门负责政策资 金保障。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县(区)项目验收、项 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市、县财政部门按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的支 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和相关要求,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 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 建设期内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
由,所在地工信部门应在收到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 复,并报市工信局备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遇到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建成的,市工信局最多 给 予 1次延期,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项目最 多延期3个月;建设期12个月以上的重点项目最多延期6个 月,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延期后,总建设期仍 要控制在12个月以内;
(四)重点项目建设期由12个月以上提前至12个月以内 的;
(五)因出现重大变故,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由2亿 元以上(含)调整为2亿元以下、由2亿元以下调整为2亿元 以上(含)等情况;
(六)其它会造成支持资金撤销的变更事项。
第七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 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 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市本级预算绩效 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 市县工信部门按省工信厅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
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60 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评价 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 期实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 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一 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和 市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 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资金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工信
厅、省财政厅做出撤销支持资金的决定撤销资金:
1. 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
2.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3 项目验收通过,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 术改造投资额80%的;
4. 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 额不足2 亿元的;
5. 违反本条(一)(三)项规定的;
6.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 以撤销的情形。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