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二孩、三孩家庭补助智能化申领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二孩、三孩家庭补助智能化申领平台运行管理,提高平台使用质效,畅通二孩、三孩家庭补助申报渠道,持续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平台为全市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提供线上方式进行申报双鸭山市育儿补贴渠道,二孩、三孩家庭可以通过双鸭山市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为平台提供统一入口,进行线上申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第三条 使用平台的主体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职能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县(区)卫健部门依托二孩、三孩家庭补助智能化申领平台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平台内育儿补贴业务及对外发布的相关政策信息咨询、投诉的解释响应。
第五条 县(区)卫生健康局应在二孩、三孩家庭补助智能化申领平台公布单位地址、单位电话信息,便于申报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家庭联系沟通。
第六条 平台实行乡镇(街道)、县(区)卫生健康局两级审批制度,乡镇(街道)进行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退回申请,初审通过后,流转到县(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县(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后,结果通过短信形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登录账号内查看结果。
第七条 补贴对象。(一)基本条件。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为双鸭山市户籍,在户籍地长期生活工作并参加双鸭山市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已经在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并落户双鸭山市的家庭。(二)计数原则。计入基数的子女户籍在双鸭山市,子女死亡的不计入基数,合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基数,送养的子女不计入基数,双胞胎、多胞胎按子女个数计算。离婚的以本人生育的子女数计入基数(领取单方育儿补贴)。再婚夫妻以现有家庭为单位申报,以个人为单位确认,以本人生育的子女数计入基数(领取单方育儿补贴)。(三)计算时间。2021年第六次修正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2021年10月29日及以后)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
第八条 补贴标准。对依法生育二孩的夫妻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如夫妻一方符合政策,给予符合政策方发放每月250元的育儿补贴,直至孩子满3周岁(36个月),从子女出生到申报期间的育儿补贴在申报当年给予发放。对依法生育三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如夫妻一方符合政策,给予符合政策方发放每月500元的育儿补贴,直至孩子满3周岁(36个月),从子女出生到申报期间的育儿补贴在申报当年给予发放。
第九条 申报原则。育儿补贴按照本人自主申报的原则。申报对象可以是夫妻中任意一方,离婚的单独申报。
第十条 申报资料。(一)基本资料。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报对象生育服务卡。(二)特殊情况。除上述资料外,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诉讼离婚的提供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有关证明材料(离婚的不需提供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区)卫生健康局及乡镇(街道)等具体审核部门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平台,对二孩、三孩家庭补助申请人在平台中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逐级审核、校验,并将结果在平台内反馈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账号管理实行专人专号,实名注册,严禁借用、挪用、混用。工作人员账号如遇到有工作调整需进行人员变更,需立即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送至县(区)营商环境局,按程序变更相关信息,严禁泄密。
第三章 管理维护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市营商环境局负责平台总体规划、升级改造、功能完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业务调整,对平台内容进行动态更新,并与市营商环境局协同完善平台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一体管理、统一维护、共享共用、各负其责的原则,实现问题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控,平台平稳顺畅运行、高效便捷使用。县(区)卫生健康局为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单位,县(区)营商环境局为平台技术保障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双鸭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双鸭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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