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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500/2022-00037 主题分类:
标      题: 优惠政策-《双鸭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落实方案》
文      号: 双发[2022]20号
发文日期: 2022.8.25 成文日期: 2022-08-25
关  键 词: 服务,生育,育,托,家庭

优惠政策-《双鸭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落实方案》

发布日期: 2023-09-28 00:39:4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双鸭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落实方案

双发〔2022〕2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22〕15号)精神,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落实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为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做好生育政策衔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积极防范政策实施风险,做好生育咨询指导,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积极开展网上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开展人口监测,加强人口监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依托统计、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社保、医保等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强化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落实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制度,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生效。〔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优化生育政策有关精神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三)加强优生优育服务

1.加强妇女和儿童全生命周期服务。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孕期保健和风险评估管理,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推进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工作,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倡导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理念,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筛查、诊断、干预,全面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2.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推进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以及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实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基层产科、儿童保健、出生缺陷防治等妇幼健康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促进管理、技术和服务下沉,切实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在妇幼健康领域开展中医药服务,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和应急处置水平。3.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加强产前筛查管理,推进围产期、产前产后一体化和多学科诊疗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市妇联、市总工会〕

(四)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1.强化政策支持。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养老托育功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格局,以建立逐步满足社会需求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为核心,健全完善有利于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服务管理、综合保障体系。积极申报“十四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发展项目,建设一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以点带面引领区域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建立和落实《条例》关于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等相关规定。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分步骤建立市、县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各县(区)按指标、分年度建立托位数,保证群众对托位需求的供给,对托育机构及时备案,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将托育服务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幼儿保育、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运营性补贴、示范性奖补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领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用水、用电实行居民价格。托育机构申请办理水、电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和体育局〕

2.促进多元化托育服务。在新建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在老旧小区利用闲置建筑、设施等改建托育机构,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发展托育服务。支持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和引进专业化、高品质托育服务机构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提供质量有保障、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家庭托育点、家政企业等婴幼儿照护和托育形式。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

3.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充分利用教育部门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幼儿园专业资源的聚集优势和管理经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设立托班,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对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公办托育机构和公办开设托班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3周岁以下婴幼儿实际入托人数给予600元/人/年的补助(按月计算,年底一次性发放)。对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实际入托人数给予400元/人/年的补贴(按月计算,年底一次性发放)。发展“医育结合”服务模式,促进婴幼儿养育、保育、教育与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早期发展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发展“互联网+机构+家庭”服务模式。开展托育机构网上备案服务,推动机构和家庭、线上和线下有机结合,鼓励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育儿咨询、家长课堂、孕妇学校等技术指导。推动“幼有所育”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营商环境局〕

5.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及规范,按照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监管,落实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保障托育机构婴幼儿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和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2.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强化属地责任,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就医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定期巡访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扶助能力,解决不同层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照护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县(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障特殊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

(六)推动母婴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哺乳室等母婴设施的建设,在客流量较大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七)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1.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婚假、产假、男职工护理假、育儿假制度和哺乳时间等规定。用人单位每年给予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日的育儿假,依法依规保障假期及待遇。落实育儿补贴制度,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从申报之月起每月发放500元的育儿补贴,夫妻一方符合条件则每月发放250元育儿补贴;对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从申报之月起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夫妻一方符合条件则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36个月)。从子女出生到申报期间的育儿补贴在申报当年给予发放,育儿补贴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指导、监督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2.降低养育成本。积极落实国家支持生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健全有利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住房政策。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完善和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房优惠政策。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就业信息等公共服务,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降低教育成本。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足额依标配建幼儿园,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机制。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施行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持续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的督导,全面推进“双减”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教育和体育局〕

四、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要意义,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强化目标管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确保我市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稳妥有序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拓宽渠道,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准确解读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和生育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加强适龄婚育人员的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树立科学文明的婚姻观、生育观和家庭观,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三)增强合力,加强部门协作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营造健康发展环境。

(四)落实到位,加强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地,狠抓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工作督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积极成效。各县(区)党委和政府每年10月中旬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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