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双鸭山市旅游消费,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市”旅游,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区内旅行社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所需资金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县域旅行社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上述资金按会计年度兑现。
第三条 旅行社“引客入市”奖励,按照“依法申请、按期申报、审查核实、公平公开、科学规范、绩效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引客入市”奖励的旅行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设立。
(二)具备组织或承接旅游团组资质。
(三)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奖励标准
游客须在我市停留2天1夜(含)以上,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同一团组(人次)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对同一个旅行社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火车团组奖
通过火车形式,组织、接待市外(境外)游客入市旅游,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100人(含)以上,奖励旅行社1万元。每增加100人递增1万元。
(二)汽车团组奖
通过汽车形式,组织、接待市外(境外)游客入市旅游,旅游团组年度内累计达到500人(含)以上,奖励旅行社2.5万元。
(三)接待累计奖
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市外(境外)游客入市旅游,累计达到0.5万人次(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此项奖励与火车团组奖和汽车团组奖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六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引客入市”奖励资金申报表》,《申请“引客入市”奖励资金情况表》。
(二)铁路部门下发的车次时刻表通知。
(三)“引客入市”游客在市内团队行程单(最终计划单)、旅行社组团的游客名单及团体客票(由铁路部门提供),以及团队住宿、用餐、游览景区(点)、租用车辆及车辆通行费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市内旅行社与相关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旅行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入境口岸边检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地接旅行社与组团旅行社之间的费用结算凭据复印件。
(四)通过汽车形式“引客入市”的旅行社需提供运输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的营运资格证,旅行社与运输公司的包车合同,单团的派车通知单。运输公司开具的单次行程的包车单。以及车辆单次行程的路桥通行费票据的复印件或者ETC的收费记录。
(五)旅行社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当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当年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第七条 市县两级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别成立双鸭山市旅行社“引客入市”奖励审核小组,分别负责实施市区内和县域内旅行社“引客入市”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相应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根据审核结果市、县两级财政局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别报市、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县财政局依据市、县政府批复,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各县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给予工作推进得力、成效显著的县一定奖励。
第四章 监督评价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请“引客入市”的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主动接受文旅、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材料、奖励资金等相关情况的审查核实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旅行社“引客入市”奖励的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旅行社,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奖励资格;负责旅行社“引客入市”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行社“引客入市”旅游奖励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21日双鸭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双鸭山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