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专区 > 营商环境政策专栏 > 执行合同
索  引 号: 230500/2025-00779 主题分类:
标      题: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规范电子送达工作的工作标准(试行)》
文      号: 双中法优[2025]8号
发文日期: 2025-08-28 成文日期: 2025-08-28
关  键 词: 送达,地址,诉讼,当事人,电子,企业微信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规范电子送达工作的工作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 2025-10-29 11:04:3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规范电子送达工作的工作标准(试行)》

各县(区)人民法院:

现将《双鸭山法院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规范电子送达工作的工作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8日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规范电子送达工作的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诉讼文书送达的及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审理的民商事及执行案件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确认及企业微信电子送达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开展送达地址确认与企业微信电子送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方式合规。

(二)当事人同意原则。电子送达以当事人自愿确认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高效便捷原则。优化流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送达服务。

(四)权利保障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送达凭证获取权及因送达瑕疵后的救济权。

第二章 送达地址确认机制

第四条 【确认的时机与主体】

(一)立案阶段:在受理案件时,立案庭应指导原告或申请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其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及同意电子送达的法律后果。

(二)应诉阶段:在向被告、第三人等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初期诉讼文书时,应一并附送空白《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其填写并返还。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等方式确认地址。

(三)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承办法官或审判团队应督促其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变更后的地址。未书面告知的,原确认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等方式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第五条 【确认的内容】《送达地址确认书》应明确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二)同意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如:审判流程信息系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传真等)及特定号码/地址;

(三)用于接收纸质文书的邮寄地址(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

(四)当事人确认上述地址和方式有效的承诺;

(五)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地址;

(六)确认书需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及确认日期。

第六条 【确认的效力】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在内的各个诉讼阶段。但当事人另行向后续程序审理法院确认地址的,以其后续确认的为准。

第七条 【未确认或确认不明的处理】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无效,经法院告知相关风险后仍不更正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地址、经常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地址、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送达地址。

第三章 电子送达的适用与规则

第八条 【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须事先获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电子送达方式的明确同意(书面、口头录音、微信或线上勾选),或通过诉讼行为推定同意(如主动提供电子地址、回复收悉),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载明。

第九条 【电子送达的范围】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受送达人明确反对的文书,以及需现场签收的文书(如扣押清单),不适用于电子送达范围。

第十条 【电子送达的平台与方式】电子送达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法院专用平台送达:通过全国统一送达平台、本院审判管理系统、移动微法院等专门电子送达系统进行送达。

(二)电子邮件送达:向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电话、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如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等地址发送诉讼文书。

(三)其他方式送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通过其确认的短信、传真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

 采用第(二)、(三)种方式送达的,应采取截图、录屏、录音并附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存入电子卷宗。

第十一条 【发送规范】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发送内容应为PDF等不可篡改格式的文书文件。

(二)主题或附言应明确注明“友谊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并包含案号、当事人名称、文书名称等关键信息。

(三)发送后,系统应自动生成发送记录,记载发送方、接收方、发送时间、发送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送达生效时间】诉讼文书到达当事人确认的电子地址(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是否正确、是否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非因法院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接收的,不影响送达生效。

第十三条 【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完成后,应将以下材料打印或归档保存,作为送达凭证:

(一)专用送达系统生成的送达回证(电子版);

(二)电子邮件送达的发送成功截图或记录;

(三)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过程性记录。

送达凭证应归入案卷正卷。

第十四条  【特殊群体保障】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需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强化提示,并提供线下协助(如指导操作、邮寄纸质版文书)。必要时,可要求基层组织或法律援助人员协助确认送达地址。

第四章 操作规范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立案庭职责】立案庭负责:

(一)在立案阶段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将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审判业务庭/承办法官职责】审判业务庭及案件承办法官(含执行法官)负责: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督促未确认地址的当事人及时确认。

(二)审核当事人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

(三)根据案件需要和当事人确认的方式,决定并组织实施具体送达工作。

(四)对电子送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书记员/司法辅助人员职责】书记员或指定的司法辅助人员负责:

(一)具体操作送达系统,发送电子诉讼文书。

(二)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送达凭证。

(三)跟踪送达状态,对发送失败或未反馈收悉的,及时报告承办法官。

第十八条 【技术部门职责】技术部门负责保障电子送达系统、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培训。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培训宣传】加强对干警的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通过诉讼服务指南、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公众宣传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和电子送达的便利性与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各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率、电子送达适用率、送达成功率及程序合规性等,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权利救济】当事人对送达有异议,确有证据证明未收到相关诉讼文书,且该送达瑕疵可能影响其诉讼权利的,应依法予以审查并视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