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专区 > 营商环境政策专栏 > 执行合同
索  引 号: 230500/2024-00570 主题分类:
标      题: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案件中适用预处罚的规定
文      号: 双中法优[2024]27号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成文日期: 2024-11-18
关  键 词: 执行,预,处罚,人民法院,财产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案件中适用预处罚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24-11-18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督促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理谦抑适用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合法性原则】在适用预处罚前,必须先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才能适用预处罚。

第二条【比例原则】在确定预处罚的数额、幅度、宽限期等内容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经济条件、履行能力、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社会危害等因素来确定,找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防止过度处罚。

第三条【教育和惩罚相结合原则】执行人员要加强对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沟通,尽量敦促行为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四条【程序正义原则】对于预处罚的使用,要严格遵循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组成合议庭讨论,并报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时,要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异议申辩权利,依法予以监督救济。

二、适用情形

第五条 行为人存在应当处罚的情形但适宜暂缓处罚且暂缓处罚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有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和实现司法的教育功能的,可以适用预处罚。

预处罚的宽限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预处罚是指向已经符合处罚条件的行为人发出通知,责令其在宽限期内纠正相关违法行为,逾期未纠正的,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预处罚包括预罚款、预拘留、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有下列规避执行、消极执行的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适用预罚款、预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预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七)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八)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十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十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十三)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适用预罚款、预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有下列对抗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适用预罚款、预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预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三)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四)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五)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七)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其他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适用预罚款、预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适用预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

(五)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六)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七)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八)有关单位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

(九)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适用预罚款。

第九条 对个人的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预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十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预告: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适用程序

第十一条 在适用预处罚前,一般应先通知行为人到庭进行执行开庭,听取行为人的意见,查明相关的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明确的,可以不安排执行开庭而直接适用预处罚。

第十二条 预处罚属执行案件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

合议庭成员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执行员组成,必须为单数,且须有一名以上的法官。

第十三条 适用预处罚的,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并按规定层报执行团队负责人、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后,制作预处罚通知书。

第十四条 预处罚通知应向被预处罚人送达,由其在预处罚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名。被预处罚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预处罚通知的效力。

预处罚通知邮寄送达的,应符合邮寄送达有关规定,并及时打印邮单送达记录,附卷备查。

第十五条 被预处罚人在宽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将相关的证据材料附案,并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不再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被预处罚人在宽限期内未纠正或未完全纠正违法行为的,案件承办人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 为加强预处罚管理,案件承办人应在作出预处罚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执行局事务中心内勤进行报备登记。

对于行为人在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或预处罚转为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登记。

四、监督与救济

第十八条 执行局廉政监督员负责对预处罚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进行报告,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执行案件预处罚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预处罚规范合法,预防执行领域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被预处罚人在收到预处罚通知后,认为预处罚不当的,有权提交书面材料并到庭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预处罚人的申辩,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复核后发现预处罚确实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