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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500/2024-00566 主题分类:
标      题: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退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双中法[2024]59号
发文日期: 2024年6月12日 成文日期: 2024-06-12
关  键 词: 退,费,当事人,胜诉,诉讼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退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12 12:52:1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诉退费”工作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双鸭山市法院胜诉退费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胜诉退费】判决生效后,胜诉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当事人交纳,但胜诉当事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基本原则】开展胜诉“无感”退费应当遵循依法主动、全程无感、及时足额、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诉讼费用应退尽退,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服务告知】全市各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公示胜诉“无感”退费相关规定、退费流程等当事人服务指南信息。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胜诉“无感”退费服务专窗,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以及其他来访当事人提供退费便利。

第四条【退费确认】登记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释明,指导当事人或其明确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两种途径,准确、如实填写胜诉退费确认书并签名确认。

立案阶段,当事人线下递交胜诉退费确认书纸质材料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相关银行账号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将纸质材料扫描录入电子卷宗。

当事人确认的胜诉退费银行账号信息有变动的,可以在诉讼费用退付前,重新提交胜诉退费银行账号。

第五条【确认效力】经当事人或其明确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确认的胜诉退费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生效后,通过银行卡、微信和小额话费缴纳等方式直接退付诉讼费用。

当事人有多个的,应由多个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当事人确认的胜诉退费信息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第六条【退费期限】法律文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需要退费的,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主动退还。

第七条【办理流程】胜诉退费手续原则上通过网上办理。当事人在预留相关信息并签署《退费确认书》后,无需再次提交其他材料,后续工作全程由法院“无感”进行,具体为:

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应当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及时录入案件生效日期,并登记退费信息。

登记完成后,承办法官应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单、生效法律文书或笔录、电子缴费票据等有关电子材料一并推送审判长或庭长进行退费审核;承办法官为院、庭长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

审核完成后,相关电子材料在线推送至司法行政装备部门,由司法行政装备部门按照财务办理流程,将诉讼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等线上转账方式退付至当事人确认账号内。

第八条【信息核对】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在办理退费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当事人预留的胜诉退费信息有误、预交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错误退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与当事人或者死亡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核对胜诉退费银行账号信息,并在确认无误后,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条【退费催办】全市法院12306服务热线和胜诉退费服务专窗开展胜诉退费提醒、催办业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市法院诉讼服务12368热线实时掌握、催办退费工作流程。

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应当在2日内完成催办处理,并以12368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回复退费办理情况。

第十条【放弃退费】胜诉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审理阶段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释明并记明笔录。

第十一条【审级分工】一、二审案件的胜诉退费分别由一、二审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做好退费工作衔接,及时进行费用结算和移转。

第十二条【费用追缴】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诉讼费用负担数额,及时交纳诉讼费用。逾期无理由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工作保障】全市各法院立案、审判业务、执行、档案、审判管理、人事管理、监察(督查)、信息管理、司法行政装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研究落实优化胜诉退费办理、管理、考核等工作机制,打造“主动退费、实时提醒、无感操作、全程监管、智慧联动”的胜诉退费工作新常态。

第十四条【惩处措施】胜诉退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退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退费】除胜诉退费以外,存在调解、撤诉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退费确认书

 

双鸭山市人民法院:

根据(2024)黑          号案件,本院会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判断是否需要向你退费,如需要退费,会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将应退费用退到你确定的账户。

□微信退费□银行卡退费      □小额诉讼费话费充值

确认退费本人提供退付银行卡(账)号:

账户名称:

汇入银行名称(精确到支行):

微信账号:

    手机号:

诉讼费退至此卡(账)号,即视为本人收到诉讼费退付款。

备注:1.需提供一类银行卡。

2.银行卡状态必须是正常,并开通现代化支付功能。

3.上述问题可提示确认退费人与银行沟通。

 

确认人:        (单位盖章)

 

      

附件2:

变更退费信息确认书

 

双鸭山市人民法院:

根据(2024)黑          号案件,由于

              (写明变更原因),现确认变更退费信息,望予以准许。

变更信息如下:

确认退费人本人提供退付银行卡(账)号:

账户名称:

汇入银行名称(精确到支行):

诉讼费退至此卡(账)号,即视为本人收到诉讼费退付款。

 

备注:1.需提供一类银行卡。

2.银行卡状态必须是正常,并开通现代化支付功能。

3. 上述问题可提示确认退费人与银行沟通。

 

确认人:        (单位盖章)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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