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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500/2023-00557 主题分类:
标      题: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民事案件示范诉讼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双中法优[2023]23号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8日 成文日期: 2023-10-08
关  键 词: 民事案件示范诉讼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民事案件示范诉讼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3-10-08 14:03:5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行民事案件示范诉讼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试行)

双中法优〔2023〕23号


为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个案示范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示范诉讼是指法院在处理系列性、群体性涉众型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选取代表性案件予以先行审理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例的引领作用,高效处理系列类案的民事诉讼形式。

第二条  示范诉讼方式一般适用于原告为同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告为二人以上的,或者原告为二人以上,被告同一人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系列性或者群体性一审民事案件。

第三条  选取个案应当遵循代表性、普遍性原则。所选取的案件必须能够体现待处理批量案件的基本特征和属性,具有示范意义。

第四条  示范性案件的审判必须公开开庭进行。其他待处理批量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五条 示范性案件的审理结果可以作为其他待处理批量案件调解或判决的参考。

第六条  中院对各基层法院采用示范诉讼方式审结后上诉的案件,确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事先应当充分听取下级法院意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必须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辖区内,由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以采取示范诉讼方式处理的批量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形成示范诉讼后,应报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同意后在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统一适用,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八条  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

第九条 本意见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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