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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500/2018-00005 主题分类:
标      题: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双中法发[2018]2号
发文日期: 2018年5月17日 成文日期: 2018-05-17
关  键 词: 打击犯罪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7 20:09:4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双中法发〔20182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区公安(分)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所:

   为破解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推进双鸭山地区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公安局联合签署了《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的工作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鸭山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7日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鸭山市公安局

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的工作意见

 

一、协助提供查询信息

(一)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户政、治安、出入境部门等)协助查询、提供被执行人的户籍、身份证号码、暂住、住宿、出入境、电子照片等信息资料。人民法院对信息资料应当保密。

(二)人民法院查询上述信息时,应当出具《协助查询被执 行人信息函》或介绍信及二名工作人员工作证。公安机关经过查 验确认后,应当将《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或介绍信及二名 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查询结果加盖印章后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

(一)人民法院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应当由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属地派出所、治安部门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拘留(传)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公安机关配合查询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办理协助前要查明 被拘留(传)人是否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告许可、备案。公安机关经筛查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传)措施。

(二)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的被执行人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三)对人民法院已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发现 后报警或者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三、协助查封、查找被执行人车辆

(一)人民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封时,应当向机 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出具执行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工作证,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协助办理。

(二)被执行人的车辆经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成交或者裁定 抵债后(除达到报废标准和手续不全等依法律法规不能办理转移 登记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该机动车辆的转移登记。

(三)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被执行人车辆,需要公安机关协 助查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提供协助查找 的车辆信息、扣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协助查找。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发出协助查找通知,在确定车辆位置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扣押。

(四)人民法院需要撤销对被执行车辆协助查找的,应当在出现撤销查找情形的当日向公安交警部门发送通知书。

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

(一)人民法院送交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依据《拘留所 条例》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办理收拘手续,确保衔接工作顺畅。不符合收拘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手续。

(二)不具备收拘女性被拘留人的县级拘留所,在协助人民 法院执行拘留时,应当由拘留所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依法异地收拘。

(三)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突发疾病,拘留所应当书面通知 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处理。

(四)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提前解除拘 留决定书和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送交拘留所执行。未经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五、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拒执行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对于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法制部门)侦查。

(三)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 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 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不论嫌疑人是否在案),应当及时立案。

(四)公安机关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立案后经侦查发现 不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并在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人民法院。

(五)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为逃避、干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而 捏造事实报警的,出警公安人员确认后,应及时排除干扰,积极协 助人民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六 、关于其他执行协助问题

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协助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通报要求协助的内容与工作事项(出具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全力协助。

七、建立协作工作机制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公安局本着支持、沟通、协作、高效的原则,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因工作协作出现分歧,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其他

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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