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2305004141446886/2025-0000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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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首付款提取直付的通知 | ||
| 文 号: | [2025]11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16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 关 键 词: | |||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首付款提取直付的通知
各缴存人:
为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的积极作用,经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议通过,现就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新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支持政策。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购置商品房,每人可享受一次公积金提取支付首付款的服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完成前,可依照《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首付款提取直付合作协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开发企业指定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抵扣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方面,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首付款金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利企·承诺制提取直付”
2.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首付款提取直付合作协议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6日
附件1: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利企·承诺制提取直付”
一、适用范围
符合《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的缴存职工,购买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时,可以委托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开发企业指定监管账户内,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办理流程
(一)约定预提金额
购房职工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开发企业及公积金工作人员精确计算得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及贷款额度并签署《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首付款提取直付合作协议》;公积金账户不足以全额直付首付款的,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筹后先行划转至开发企业监管账户。
(二)签订网签备案合同
开发企业与购房职工依据《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首付款提取直付合作协议》约定的及金额,将网签备案合同首付款备注为“公积金提取”。
(三)划转资金
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首付款差额部分收据(如有)至各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按照《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首付款提取直付合作协议》中约定金额划转至所购房屋开发企业监管账户。
三、办理要求
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夫妻双方每人可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开发企业收到首付款资金后需按照《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首付款提取直付合作协议》约定时限向公积金中心具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发票、预告登记证等手续要件并完成公积金贷款办理。
如遇其他原因将导致购房人退房的,公积金中心需及时通知房产企业及购房职工暂停购房合同备案或撤销购房合同备案;如发生房屋交易撤销时,房产企业须在合同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原路径退回公积金中心账户。公积金中心收到存回资金后,重新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如有房产企业与购房人相互配合,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骗贷违规惩戒管理办法》规定计入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息记录、取消申请贷款资格,同时停止与该开发企业所有业务合作。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商品房首付款属于购房提取业务,除本通知有关规定外,其他仍按原业务规定办理。
附件2:
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首付款提取直付合作协议
甲方: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XXXX公司(出卖人)
丙方:XXXX(买受人)
1、丙方,身份证号码: ,购买乙方旗下项目位于 , 约定购房总价为XX万元;约定首付款为XX万元。
2、丙方知悉并自愿向甲方申请提取(单人或多人)公积金账户余额XX万元,用于向乙方支付购买以上房屋的首付款。
提取人1:XXXX(买受人)提取金额 万元
提取人2:XXXX(配 偶)提取金额: 万元
提取人3:XXXX(父 亲)提取金额: 万元
提取人4:XXXX(母 亲)提取金额: 万元
3、甲方按照约定金额将首付款(一次或多次)直接从提取人公积金账户汇入乙方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
4、乙丙双方达成协议退房的,乙方应将买受人提取的公积金退还至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并按照公积金现行存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
5、乙、丙双方承诺在首付款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出具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发票、预告登记证等手续要件并完成公积金贷款办理;逾期未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将被视作骗提行为,甲方将按照《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骗贷违规惩戒管理办法》规定,对丙方及相关提取人实施惩戒,甲方有权要求乙丙双方向住建部门申请启动退房流程,将全部提取金额原路返回至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并按照公积金现行存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同时终止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切合作关系。
6、本协议仅限于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时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使用。
7、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 方(合同专用章):
乙 方(公 章):
丙 方(签字加手印押):
提取人(签字加手印押):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