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500/2023-0003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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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双人社联发[2023]12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年7月19日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 关 键 词: | 调解,争议,劳动,人事,工作 | ||
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和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总工会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双鸭山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9日
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综治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7〕2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法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41号)精神,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首要性作用,有效促进多方联动,强化调裁、诉调、裁审衔接,形成化解争议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司法局共同商议决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重要论述精神,主动适应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发展新趋势,加强和创新社会基层治理新要求,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新方法,整合各部门职能,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依托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联合人社局、工会、法院、工商联、司法局等多方力量,通过构建组织机构、制度机制、队伍建设等标准体系,将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等职能有效集成,进一步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流程,发挥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便捷性、高效性作用,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由人社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整体合力。
(二)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充分利用仲裁司法前置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自愿调解、依法公正。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开展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程序和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调处,公平公正。
(四)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为目标,把服务理念贯穿于争议处理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的仲裁调解服务。
(五)坚持基层预防,调解为主。实现矛盾纠纷处置防范在先、发现在先、处理在先,注重从源头解决问题,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职责
(一)人社局负责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积极推进联合调处中心建设;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及日常业务管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协商;对调解成功案件,进行仲裁审查确认,调解不成功案件,进行仲裁;联合成员单位对用人单位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规范企业用工,指导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总工会参与联合调处中心建设,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推动企业组建工会;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着力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企业自主调处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联合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联动,派人员参与集体争议、复杂案情等案件的联合调解工作;向联合调处中心推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人民法院参与联合调处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作用,依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派人员参与集体争议、疑难案件联合调解工作;适时派人员参与仲裁前置调解,对立案前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经仲裁机构依法审查确认后制作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给予执行;向联合调处中心推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工商业联合会参与联合调处中心的建设,派人员参与集体争议、疑难案件联合调解工作;指导工商联所属商会组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对非公企业、团体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五)司法局参与联合调处中心建设,在联合调处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派人员参与集体争议、疑难案件联合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向联合调处中心推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组织架构
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由人社局、工会、法院、工商联、司法局联合设立,共同建设,共享资源。
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关晓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
记、一级调研员
副组长:高 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三级
调研员
赵云英 市总工会副主席
于夫鑫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淑伟 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
赵学仁 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
成 员:周玉华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刘世汉 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
刘 静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常权 市工商业联合会四级主任科员
王洪梅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领导小组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合调处中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周玉华兼任。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指导各县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各级联动调处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的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调解指导等工作,构建上下贯通、密切协同、合力化解的联调联办工作架构。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保障联合调处中心有效运转,便于及时有效沟通,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协助案件流转,负责对本单位所掌握的重大疑难案件的信息进行预警、通报、反馈,做好联席会议的联络等工作。
(二)建立联席协商制度。各成员单位定期联系,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如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形势的研判及可能引发群体性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调处工作,合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三)建立预警排查制度。联合调处中心联络员负责汇集各相关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信息及企业矛盾纠纷隐患,对有可能激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人事争议,要实行动态跟踪、实时掌控、及时上报,落实化解责任主体,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调解员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积极推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人社局负责建立联合调处中心调解员信息库。调解员由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联合调处中心根据调解需要,从调解员库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调处中心对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五)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成员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承担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开展案件研讨、协作调解、观摩庭审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调处程序
(一)案件接待。联合调处中心调解案件受理范围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一致,联合调处中心安排专人接待。根据受理范围及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二)受理分配。符合调解受理条件的,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交由联合调处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人将案件随机分派给联合调处中心调解员。案件分配应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回避制度。
(三)案件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了解核实,组织调解,调解工作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调解协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集体争议案件应启动协商制度,调处中心指定至少三名调解员负责处理。可以邀请律师、专业学者等共同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可派人员提前介入。
(五)仲裁确认。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司法援助。当事人符合司法援助条件的,联合调处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调解仲裁援助服务。
(七)卷宗管理。联合调处中心要完善调解案件登记管理,建立工作台账。调解终结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八、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联合调处中心调解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也可指派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力量。分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经培训后合格后,由联合调处中心聘任,从事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场地保障。联合调处中心设在人社局下属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负责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调处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经费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