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500/2024-0003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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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双市监发[2024]70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3-11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 关 键 词: | 迁移,迁移一件事,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 | ||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登记许可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破除市场主体迁移障碍,提升市场主体迁移便利度,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畅通迁移的“流程、数据、档案”三大要素,对市场主体迁移登记流程和机制进行了优化提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登记模式,将市场主体申请迁移、调档、变更登记(备案)三个环节合并为一次办理。为确保迁移登记工作顺利实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实施范围
以市场主体营商需求为导向,立足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减办理环节,缩短迁移时间,压缩调档时限,拓宽办理渠道,减少跑动次数,构建自由流动的迁移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迁移便利度。市场主体只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时提交申请,即可完成迁移和变更登记(备案),无需经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
实施范围:全市辖区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二、工作流程
(一)市场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移、变更申请材料。迁移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电子营业执照;3、变更材料。
(二)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迁移、变更申请材料后,开具准予迁入调档函,并将《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准予迁入调档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PDF扫描件或照片的格式)发送迁出地登记机关。
(三)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电子版)后,本着即时办结的原则,通过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市场主体电子档案信息迁往迁入地登记机关,并及时通知迁入地登记机关。如有纸质档案,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即时完成档案邮寄。迁入地登记机关核对档案后,将《企业登记档案迁移回执单》寄递迁出地登记机关。
市场主体申请迁移时,迁出登记机关应全面了解迁移市场主体是否存在异常状态,并及时告知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迁出两地登记机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确保市场主体迁移的顺利进行。
(四)合并迁入登记与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调阅纸质档案的,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迁移的电子档案后,并依据是否受理;变更事项需查阅纸质档案的,待迁入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纸质档案后,并依据是否受理。
(五)办理时限。各登记机关受理市场主体迁移、变更申请,发起工作协同,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迁移、电子档案内部流转应即时办理,市场主体纸质档案由迁出地登记机关在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即时完成档案的邮出工作,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遇有市场主体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规范,无法一次性改正的,应向市场主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三、加强档案管理
(一)各级登记机关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涉及迁移交接的,纸质档案除现有规定的交接渠道外,为提高交接效率,应采取中国邮政EMS专递寄送,迁出登记机关应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邮寄档案服务,或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现场交接的方式,严禁经营主体或代办人员自行携带传递。
(二)档案移交过程中,迁入地登记机关和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好迁入和迁出手续后,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整理形成经营主体迁移档案卷密封处理,加盖骑缝印章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其他人员不得拆封。档案缺失的,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应在移交后一周内及时补交,因历史原因档案缺失无法补交的,应在移交时注明缺失。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后应检查密封卷是否完好,并对该登记档案进行清点、办理迁移入库相关手续。业务系统中的迁出登记由迁出地登记机关及时办理,迁入登记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在变更登记时一并录入。
(三)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各县局、分局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的传递及移交工作,市局统一建立名录,公布各地登记机关档案寄送地址、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迁入地登记机关与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之间应就档案移交事宜加强日常联系和沟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动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是促进资源要素自由流动、推动依法平等准入的有力举措。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要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依规开展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工作,坚决杜绝擅设门槛和条件,妨碍、阻止、拖延市场主体迁移。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级登记机关要做好组织协调,加强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业务协同。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登记档案管理,完善登记档案数字化建设,保障登记档案数据迁移效率。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登记机关要熟练掌握迁移业务流程,向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和办事指引,利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流程进行办理,并及时向市局注册科反馈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