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500/2020-00014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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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双环组办发[2020]32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10-13 | 成文日期: | 2020-10-13 |
| 关 键 词: | 电子印章,发放,管理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双鸭山市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双鸭山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政务服务网上办理,规范和加强本市电子印章的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在我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使用的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通过电子印章系统管理、使用的图形化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第三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买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按照相关法律执行;相关法律明确电子签名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对本办法定义的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负责电子印章制作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我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联通。
各部门、各单位已建与政务服务相关的电子印章系统的,应与我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并实现互通互认。
第六条电子印章仅限于指定人员通过专用计算机在电子政务外网以及政府办公区域网络环境下使用。
第七条电子印章采用分级模式进行的申请、审核、用章和管理。各电子印章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负责印章信息的审核。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由印章使用单位填写《电子印章制作(变更、注销)申请表》(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报送至本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保留一份作为领取凭证,交付给本级的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本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转交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一份(下同)。
第九条印章信息的审核。使用单位在保证提交印模、签名等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由本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提供给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
第三章 制 章
第十条电子印章的制作。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依据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制作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并绑定存储在专用秘钥中,同时在相应系统中完成对电子印章使用人员的业务授权。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的领取。使用单位凭原留存的申请表到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登记领取电子印章专用秘钥。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的变更。电子印章单位因名称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及电子印章相关设备老化、故障、损坏等原因,需要换领电子印章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领取新的电子印章时,原电子印章及相关设备应同时上缴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的补办。因发生专用电子印章相关设备、存储介质遗失等情况,印章使用单位按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进行电子印章注销,并根据审核信息重新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电子印章的重置密码。电子印章密码丢失,由印章使用者提出重置密码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将重置密码申请及电子印章送至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进行重置密码。
第十五条数字证书延期。电子印章中数字证书到期前,由印章使用者提出延期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将延期申请及电子印章送至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办理数字证书延期。
第十六条电子印章冻结。当系统检测出电子印章一年未使用时,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将冻结该电子印章并通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第十七条电子印章注销。因发生业务调整或机构变更、人员变动、印章废止等情况时,须办理电子印章注销手续。使用单位提交经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经本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同意,由市信息数据服务中心对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并收回原电子印章秘钥。
第十八条为保证电子印章使用的接续性,各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延期、注销等手续时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进行申请,办理补办和重置业务时应立即进行申请。
第四章 用 章
第十九条我市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加盖电子印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管理参照实物印章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使用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保管电子印章,并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子印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电子印章失密或可能已经失密时,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印章。
第二十五条电子印章的保管与使用和实物印章相同。离岗时,电子印章专用秘钥须入柜存放,不得擅自交给他人代管,更不得带离工作场所。
电子印章发生丢失、盗用、失密或出现其他安全问题,应立即向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报告,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还应同时向相应数据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电子印章因使用或管理不善导致数据被篡改、丢失、伪造并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拿到电子印章专用秘钥后,须立即修改密码,并定期更改电子印章密码。
第二十七条经办人与审核人不得由一人兼任,电子印章不得混岗使用。
第二十八条不得将电子印章专用秘钥用于存储其他文件。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因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最新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双鸭山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