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305000017550267/2025-0002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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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各独立工矿区免除最低保障对象公租房供热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 关 键 词: | 供热,部门,政策,公租房,保障 | ||
各独立工矿区供热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精神,为持续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切实减轻我市独立工矿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居住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实施公租房供热费“免申即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一)纳入政策范围的为居住于独立工矿区公共租赁住房,且已在我市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家庭成员均未正在享受其他采暖补贴政策;
(三)房屋使用符合公租房管理规定,无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
二、免除内容与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对象的冬季供热费,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补贴外的差额部分,实现“免申即享”;
(二)供热标准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不因费用免除降低服务标准;
(三)供热温度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三、实施流程
(一)动态调取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且居住于各独立工矿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单。供热主管部门据此提供取暖相关信息(包括地址、面积、供暖方式及供热企业等),汇总后报送住建部门。
(二)依托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供热费“免申即享”。原需住户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复印件、取暖救助登记表等材料,改由部门间核验确认。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民政部门按季度动态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住建部门审核其公租房居住资格后,推送至相应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依据名单,在收费系统中对相关住户标注“政策免除(免申即享)”,并按规定实施供热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各供热企业应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免申即享”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供热费用。
(二)住建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定期抽查政策执行情况,对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5-2026年度采暖期起施行。低收入人口范围按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政策动态调整。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住建部门联系。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