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305000017549553/2016-00005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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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 ||
| 文 号: | 双价字[2016]63号 | ||
| 发文日期: | 2016年12月23日 | 成文日期: | 2016-12-23 |
| 关 键 词: | 污水处理,费,市,双鸭山,通知,水价,延伸服务,代收费,投诉电话 | ||
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双价字〔2016〕63号
双鸭山市龙江环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和成本监审结论及听证会意见,经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双鸭山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内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
四、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