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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305000017549553/2016-00005 主题分类:
标      题: 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双价字[2016]63号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23日 成文日期: 2016-12-23
关  键 词: 污水处理,费,市,双鸭山,通知,水价,延伸服务,代收费,投诉电话

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7 12:17:38 来源: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双价字〔2016〕63号

双鸭山市龙江环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和成本监审结论及听证会意见,经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双鸭山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内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

四、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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