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专区 > 营商环境政策专栏 > 获得电力
索  引 号: 230500/2023-00004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双发改联发[2023]33号
发文日期: 2023-03-10 成文日期: 2023-03-10
关  键 词: 高压电力,资金分摊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8 15:51:0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双发改联发〔202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双鸭山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双鸭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双鸭山市财政局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双鸭山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694号)文件有关精神,为落实《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双政办发〔2022〕74号),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更好服务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招商引资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了《双鸭山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双鸭山市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电力接入客户。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从客户建筑区划红线(客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客户提出的超标准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客户提出超标准或个性化需求的,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原则,因超标准或个性化需求额外发生的电力接入程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二章关于客户电力接入工程建设主体

第二条按照双政办发〔2022〕74号确定的三类投资范围和投资主体的界定,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分为三类:

第一类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低压零散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的用电报装接入工程费用(含计量装置)由相关供电主体承担。该类工程费用、建设实施主体、产权归属、维护管理责任均为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该类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后续应为公用供电设施。

第二类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建设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其电力接入工程由土地储备管理主体委托相关供电主体代为建设。

第三类其他类项目,双鸭山市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且为非第一类及第二类客户电力接入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与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各出资金分摊部分电力工程总造价的50%,由供电公司统一立项并完成工程建设。

鉴于电力行业的专业性,原则上,输变配电类工程委托双鸭山供电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并履行相关建设程序。特殊

事项另行研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需政府承担的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包括涉及土地储备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每年由政府部门建立政企分摊类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协助对储备项目及其他类项目客户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的调研和评估,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时,结合土地储备计划和客户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根据项目备案和土地供应情况按年度测算建设资金,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需双鸭山供电公司承担的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双鸭山供电公司根据年度客户需求及投资计划,提前测算需承担的客户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承担部分付款进度需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时间。低压及10千伏项目按批次向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进行申报;66千伏及以上项目根据客户用电需求提前做好电气工程可研、设计方案,及时向省电力公司进行申报,并负责尽快取得相关支持批复。

第四章实施流程

第五条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及项目情况,涉及项目土地供应信息与双鸭山供电公司共享,作为客户电力接入工程延伸投资费用分担的依据。双鸭山供电公司根据土地供应信息建立储备项目库,提前对接储备项目用电需求,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对于取得工程建设许可的储备项目,提前开展可研、初设等业扩前期工作。

第六条 双鸭山供电公司受理客户电力接入申请后,在受理当日确定项目类型,对于双鸭山供电公司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低压小微企业、零散居民客户),双鸭山供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工作,确保客户电力接入工程适度超前于用电项目合理需求时间建成;对于非双鸭山供电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项目,双鸭山供电公司在受理业务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落地区块土地规划等相关资料推送至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双鸭山供电公司提供的项目落地区块、土地规划相关资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类型判定书及判定依据推送至双鸭山供电公司。判定书内容包含:项目是否在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是否为涉及土地储备项目。

第八条双鸭山供电公司收到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推送的项目类型判定书及判定依据后,依据项目类型履行相应流程。不在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项目的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客户投资;在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者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且在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且为涉及土地储备项目的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政府投资;在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且为非涉及土地储备项目的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政府和双鸭山供电公司各承担50%,其中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总造价50%应一次性提供给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双鸭山供电公司按照行业内部规定完成施工建设;国网双鸭山公司投资范围按照双政办发〔2022〕74号。

第九条涉及土地储备项目客户电力接入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会同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与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电力接入工程委托建设协议并履行各自义务。

(一)双鸭山供电公司受理客户的电力接入申请后,要在规定时限内(低压项目3个工作日、高压项目8个工作日),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出具接入系统方案。根据电力配套工程概算定额、物资采购标准及电力行业预算标准出具客户电力接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书,报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由地区政府牵头会同项目主体(项目单位)对工程项目投资概算书进行论证审核,所涉单位全力做好配合。

(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收到双鸭山供电公司提交的客户电力接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书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双鸭山供电公司。双鸭山供电公司根据论证审核意见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修订报地区政府复审。按事权分责,由各级政府承担相应部分。

(三)项目主体(项目单位)根据接入系统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气设计。设计完成后,项目主体(项目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双鸭山供电公司评审,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非重要电力客户无需设计评审)。

(四)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设计经双鸭山供电公司评审通过后,双鸭山供电公司会同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章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电气工程实施,全程做到规范合规安全。项目主体(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向双鸭山供电公司提交开工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进网作业许可等资料),以确保施工安全。

(五)双鸭山供电公司督促提醒施工单位和项目单位根据双鸭山供电公司的时间节点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交中间检查申请(非重要电力客户无需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客户电力接入工程适度超前于用电项目合理需求时间建成,并应满足双鸭山供电公司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投运。

第十条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且为非涉及土地储备项目的客户电力接入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与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各出资金分摊部分电力工程总造价的50%,由供电公司统一立项并完成工程建设。

(一)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要在规定时限内(低压项目3个工作日、高压项目8个工作日),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出具接入系统方案。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完成后30日内,根据电力配套设施概算定额、物资采购标准及电力行业预算标准,按照项目终期用电规模出具电网配套前置条件书、电力接入工程图纸和相应概(预)算书。投资包括从公共电源接入点至用户红线处所涉及到的土建和电气部分费用,以及设计、调试、审价等工程必需的费用。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在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办理有关规划、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境评价等办理土地使用合法手续,并完成电力外线工程土地平整。

(二)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设计及概算经双鸭山市财政局及用户审核通过后,双鸭山供电公司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按照审价后政府承担的50%电力接入工程费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双鸭山供电公司。
    (三)双鸭山供电公司履行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同步建设、投运。

第十一条客户电力接入工程非双鸭山供电公司代建的,为保障工程实施质量和后续工作有效衔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项目单位应通知双鸭山供电公司共同参与工程的可研评审、设计审查以及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

第十二条由双鸭山供电公司独立承担的客户电力接入工程的电气工程建设,双鸭山供电公司应参照上述实施流程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工作,确保客户电力接入工程适度超前于用电项目合理需求时间建成,并应满足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投运。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推进公共配电网建设,各地区政府、土地运作主体及项目实施单位对辖区道路、园区新建或扩建设计前,应会同双鸭山供电公司对公共变电站、电缆通道、环网柜等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提前规划布局,推进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深度融合,将配电网适度提前延伸建设至待开发用电地块红线外,打造省市级重点园区、城市核心区“开门接电”服务。

第十四条提速客户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各区(县)政府,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林业和草原局、双鸭山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客户电力接入工程的规划、施工、证照等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关于国家电网项目用地,参照(黑自然函[2018]46号文)。

第六章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如无异议细则继续执行。本实施细则由所涉单位按职能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红头).pdf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