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专区 > 营商环境政策专栏 > 获得电力
索  引 号: 230500/2023-00007 主题分类:
标      题: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2023]273号
发文日期: 2023-08-29 成文日期: 2023-08-29
关  键 词: 充电桩,验收标准,有序充电,电网调控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8 16:06:2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文件要求,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9日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发《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区域总体规划、停车场建设规划以及配电网建设相协调,符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及居住区中电动汽车整车充电模式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

第四条 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满足本管理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预留拓展空间。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充电设施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GB/T1848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等的规定。

第七条 充电设施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

第八条 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考虑以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第九条 既有建筑配建交流充电桩,原则上尽量利用已有配电设施;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需求时,应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电等方式降低充电容量需求。

第十条 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

(三)既有停车位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第三章  配置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设施设置
    (一)除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

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

(二)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大型及以上汽车库、停车场宜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处。

(三)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2.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3.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6.充电设施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7.充电设施总平布置应综合考虑火灾逃生、电力设施布

置、居民充电便利等因素,宜按总体分散、局部集中的原则布置。

第十二条 充电设备

(一)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二)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三)充电设备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

(四)室内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外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IP65。

(五)充电设备的输入侧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输出侧应设置故障报警、手动紧急停止开关、充电异常自动切断功能。

(六)充电设备应能满足-30℃~+55℃的使用环境要求。

(七)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一)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有关规定。

(二)设置充电设施建筑内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三)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四)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

(五)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六)当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充电设备基础高度应高于地坪5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高度应高于地坪200mm;

2.设备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低于50mm;

(七)当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

2.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

(八)充电设施宜处于现有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

第十四条 标识与标志

(一)充电场所内应具有充电设施标识和标志,将电动汽车图形符号、文字、箭头及颜色进行有效组合,用以表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方向及功能。

(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满足标准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三)充电场所内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

第十五条 供配电系统

(一)一般规定

1.民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负荷等级为三级;

2.电能质量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

定;

3.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大于100kW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

4.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N-S或TT系统;

5.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

6.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电压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7%、-10%;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

7.为充电设备供电的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多台充电设备不可共用一个带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低压电器;

8.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9.充电设备配电线路的线缆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不低于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不低于d1级。

10.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宜具备错峰安全控制功能,通过采集低压配电系统的数据,利用充电设施的硬件系统及有序充电的软件系统,实现错峰安全控制功能。

(二)负荷计算

充电设备组输入总容量为:

Pn=Kx(P1+P2+…+Pn)

式中:Pn——充电设备总容量(KW);

P1…Pn——单台充电设备容量(KW);

Kx——需要系数,按表5.3.2-1和表5.3.2-2选择。

表5.3.2-1单相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选择表

(适用于7KW交流充电桩)

数量

需要系数

数量

需要系数

1

1

20

0.47~0.55

3

0.87~0.94

25

0.42~0.50

5

0.78~0.86

30

0.38~0.45

10

0.66~0.74

40

0.32~0.38

15

0.56~0.64

≥50

0.29~0.36

表5.3.2-2充电设备需要系数选择表

充电设备类型

需要系数

备注

交流

充电

家用交流充电桩

1

家用为单相交流充电

桩,需长时间充电

公共场所单台交流

充电桩

≥0.95

包括单相7KW,三相42KW充电桩

公共场所多台7KW

交流充电桩

0.28~1.0

车型、电池状态等的不确定性

运营单位多台42KW

交流充电桩

0.9~1.0

以运营为生,存在同时充电现象

非车

载充

电机

30KW直流充电设备

0.4~0.8

民用建筑中直流快充是交流充电设施的补充

60KW直流充电设备

0.2~0.7

民用建筑中直流快充是交流充电设施的补充

交/直流一体式充电设备

0.3~0.6


第十六条 计量计费系统

(一)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计费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源提供单位之间的计量计费、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计费。

(二)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要求,非车载充电机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要

求。

(三)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GB/T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有关规定。

(四)充电桩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

第十七条 设施防护

(一)充电设施场所宜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相关配置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相关要求。

(二)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相关规定。

(三)室外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应设辅助等电位联结,并应接地。

(四)室外充电设施应采取防雨、雪措施。

(五)充电设施应设置机械防护措施,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不低于IK07。

(六)充电设施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系统安装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

第五章 充电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集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应设置充电管理系统,分散设置的充电设施宜设置充电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充电管理系统应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T/CEC102.1标准,满足符合该标准的不同充电运营企业、不同区域的充电服务设施、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充电管理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控充电设施状态,包括充电机工作状态(充电、空闲、离线、故障)、充电枪状态(已与车辆连接、未与车辆连接)、充电状态(正在充电、已充满)、三相输入电压/电流/功率、输出电压/电流/功率、BMS请求电压/电流、BMS监测电压/电流、电池组最高/最低温度、单体最高电池电压、停止充电原因、故障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充电记录统计推送功能。包括订单编号、充电设备编号、充电设备名称、终端名称、运营公司、充电设备类型、场站类型、收费标准、结算公司、充电开始、结束时间、充电电量、订单费用、订单状态等。

第二十二条 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远程停止充电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 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安全预警功能,能以邮件/消息等方式发送预警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第二十五条 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记录系统内任何操作记录的日志功能。

第二十六条 充电管理系统应能接入各级政府(市、省、国家)充电设施运行监控平台,上传充电站的基本信息,充电设施的实时状态以及充电订单等数据。

第六章 施工与安装

第二十七条 电气施工安装基本要求

(一)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按照施工图施工。

(二)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三)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的相关规定。

(四)电缆接线及敷设、管槽的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相关规定。

(五)柜、箱、盘、台的安装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建施工基本要求

(一)设备基础施工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

(二)机械防护措施钢结构制作、安装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系统的综合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

(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单位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二)监理单位应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部工程完工后,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组织各方主体进行分部验收,并应形成记录:

1.各分部工程及室外工程分部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2.质量控制资料和检测(检验)报告齐全,并与工程实际相符;

3.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4.通电设备通电验收前,应检查设备接地保护线连接可靠性。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双鸭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下发《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红头).pdf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