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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305000017553330/2025-00016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推行二手房交易合同备案预告转移登记便民服务的通知
文      号: 双不动产发[2025]22号
发文日期: 2025-10-22 成文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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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二手房交易合同备案预告转移登记便民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22 17:47:2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推行二手房交易合同备案预告转移登记便民服务的通知

 

中心各相关科室、各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在二手房交易中对交易安全与权益保障的多元化需求,现决定在现有登记模式基础上,增设二手房交易合同备案预告转移登记服务。此项服务遵循自愿申请、依规办理原则,在为交易双方提供额外的风险防范路径,进一步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与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拓展服务”工作的原则。群众在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可按合同约定办理预告转移登记,一并将二手房过户约定相关事项以预告转移登记模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重点预防化解二手房交易房款支付、房屋交付等房屋交易相关事项无法有效见证,产生纠纷矛盾难题。

二、协议备案内容

买卖双方共同申请预告转移登记时,可提交包含房屋价款支付、税费承担、房屋交付、附属设施如水、电、燃气等过户等具体约定的书面协议,作为预告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组成部分一并收取,由登记机构备案。

备案的协议内容(如交房时间、费用结清等)不具备物权登记效力,其核心作用在于为双方留存书面凭证,为可能出现的合同履行纠纷提供证据支持。

三、业务流程

(一)咨询与引导。咨询台及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准确掌握服务的流程与意义。在群众咨询二手房业务时,可主动介绍此选项,重点说明其通过备案固定约定、防范后续纠纷的服务价值,由群众自主决策。

(二)申请与受理。买卖双方共同申请“预告转移登记”时,可提交二手房过户等具体约定的书面协议,作为预告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组成部分。

(三)登记与备案。办理二手房预告转移登记时,双方约定的二手房交易协议与预告转移登记资料一并备案归档,形成完整的业务档案。

(四)转本与注销:

1.双方履行完毕协议约定事项后,共同申请办理正式的“转移登记”(俗称“转本”)。

2.如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且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可共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3.若一方违约,双方可依据已备案的协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科室、各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充分认识推出服务选项对于保障群众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便民举措加以落实。尽快熟练掌握此项业务的办理流程与材料规范,确保服务供给质量。在面向群众时,应做好正面宣传和精准解释,重点突出其自愿性与保障性,避免引起群众误解,提高群众满意度与获得感。

特此通知。

 

 

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17日

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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