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305000017553330/2025-00009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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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非住宅房屋权属分割联动机制》的通知 | ||
| 文 号: | 双自然资联发[2025]11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18 16:47:35 | 成文日期: | 2025-10-17 |
| 关 键 词: | 分割,市,权属,房屋,自然资源 | ||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非住宅房屋权属分割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非住宅权属分割行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自然资源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双鸭山市非住宅房屋权属分割联动机制》用于指导我市开展非住宅类权属分割行为,请各县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7日
双鸭山市非住宅
房屋权属分割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商场、工业厂房及附属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权属分割难点、堵点,解决产业类项目融资需房屋抵押。解决破产企业、商场房屋面积过大出现的销售难题,结合双鸭山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联动机制。
一、受理条件
(一)房屋权属清晰,拥有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类型为商业、工业等产业性质;不欠缴相关税费;无法院查封,抵押;
(二)对内部建设隔断墙的分割行为,需提供相应资质(不低于新建时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
(三)申请分割的房屋应满足独立进出条件,避免分割后产生出行矛盾;
(四)申请的分割行为增加建筑面积的不予受理;
(五)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股份制企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意见。
二、受理途径
申请人持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书、分割图纸(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三、联动机制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对其初始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市自然资源局召集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到现场进行踏查,踏查后,根据现场情况及分割设计图等情况,各部门根据分工提出相关意见,其中: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权属分割的规划审查;会审召集;批准对原规划许可的登记单元分割申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权属分割后的房屋是否需进行结构安全和消防审查提出意见。
经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现场踏勘后,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1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签署《非住宅分割会审意见表》;审查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由自然资源局核发《同意分割批准书》。
对无需审查消防、质量安全的分割行为,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部门意见,直接批准该分割申请;对市住建局提出需消防、质量安全审查的分割行为,市自然资源局在出具批准书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步组织相关资料报市住建局进行审查。最后,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环节,统一收集规划、质量、消防审核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原规划许可的施工方案中,已满足分别设置不动产登记单元的,无需办理分割审批,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按照《同意分割批准书》及附图、《房产面积分割测绘报告书》,质量安全、消防审查材料(需进行安全、消防审查的项目提供)等资料,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四、下列情况不予分割
(一)功能统一的商场、农贸市场、宾馆、旅店的权属分割,将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受理,避免出现分割部分归甲所有、剩余全部归乙所有,甲无进出通道、从窗口进出的情况发生。
(二)为保证沿街建筑外立面统一,在市主要街道两旁的建筑上进行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的分割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