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500/2024-00010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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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双自然资联发[2024]3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3-11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 关 键 词: | 登记,商品房,交房,不动产,工作 | ||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商品房办证效率,切实解决交房与办证不同步的问题,现将《双鸭山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双鸭山监管分局
2024年3月11日
双鸭山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实施减政便民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加快推进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全面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工作机制,通过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完善相关审批体系,督促开发建设企业主动作为,全面落实我市商品房项目按时、按约定向购房业主交付商品房,购房人收房即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全面实现“交房即拿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县、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开发、动迁安置房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交房即交证”,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二)实施条件
1. 交房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必须已完成工程建设,土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晰,通过规划条件验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条件。
2. 交证条件。申请办证的房屋必须达到交房条件,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资料齐全,完成不动产登记相关税费申报及缴纳。
三、工作措施
(一)交房阶段。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工作。“交房即交证”项目已完工且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项目开发单位申请,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建设竣工验收、工程消防验收等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介入参与权籍调查、测绘成果入库、首次登记材料预审等现场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利用“双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链接实时共享商品房建设项目土地交付、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信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交证阶段。不动产登记机构充分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功能,加强窗口延伸。充分整合集成商品房销售(预)合同备案、在线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在线申报缴纳契税、在线申请抵押登记功能,形成线上“一网申请”办或设置延伸窗口“一站办理”的方式,建立形成覆盖全市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机构、社区物业等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商品房交付可同时一并转移登记,为入住群众提供不动产电子证照推送、交房现场交证、邮寄送达等多种交证方式。同时加大“不动产+金融机构服务”推广应用力度,申请人可在通过线上网站或银行金融网点服务窗口一站式办理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不动产抵押预转本登记、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等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思想。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勇于担当,完善机制,简化流程,积极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任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履行“交房即交证”改革的主体责任,保障好购房业主切身利益。
(二)部门形成合力。各责任单位要履职尽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督、全流程管理,专人跟进、限时办结。
(三)规范行业管理。对积极配合“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表扬奖励,纳入诚信企业加分项,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评优授信、开发资质、招投标的重要条件;对积极性不高、存在推诿畏难情绪或不配合“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
(四)全面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政策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知晓度。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不断完善“交房即交证”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