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专区 > 营商环境政策专栏 > 办理破产
索  引 号: 230500/2025-00789 主题分类:
标      题: 司法协同共育破产管理人发展机制(试行)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10-25 成文日期: 2025-10-25
关  键 词:

司法协同共育破产管理人发展机制(试行)

发布日期: 2025-10-30 15:12:4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司法协同共育破产管理人发展机制(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化府院高效联动,构建系统化、专业化、常态化培育体系,提升辖区内破产管理人专业能力、职业素养,打造优质管理人队伍,强化法院与管理人间协作配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双鸭山辖区内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个人。涵盖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各类案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计差异化培训课程。

二、主体职责

(一)法院

1.审判业务指导。向双鸭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提供典型案例,明确审理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清晰指引。

2.支持管理人履职。对于管理人提出的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解除强制措施等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为管理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司法局

1.行业管理。加强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2.实务培训。组织开展联合培训活动,可选派破产法官或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就破产审判的实务问题、法律适用、程序要求等进行授课和答疑,帮助管理人提升实务操作能力。

三、联合培训机制

1.为确保破产管理人培训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局与人民法院可于年初征求双鸭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意见并联合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2.为提升培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司法局与人民法院应联合举办专题培训班与研讨会。专题培训班可以邀请资深的破产法官专家学者、优秀管理人等进行授课,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深入的讲解。研讨会则可以围绕破产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

3.为打破法官与管理人之间的职业壁垒,促进法官与管理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破产职业共同体意识,共同推动破产审判事业的发展,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每年可组织法官与管理人同堂培训。

4.依托双鸭山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等多种渠道,定期发布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确保管理人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法律政策动态。通过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培训资源效益,降低管理人的学习成本,推动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的持续提升。

四、附则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以及协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机制实施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或对条款理解存在分歧,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双鸭山市司法局协商解决。

双中法联发【2025】12号-司法协同共育破产管理人发展机制.pdf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