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500/2025-00769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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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追缴加速机制(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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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5-07-22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 关 键 词: | 股东,支付,管理人,破产,出资 | ||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追缴加速机制(试行)
为保障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使未实缴的出资加速到期并被有效追缴,促进破产公平、高效推进,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本机制适用于进入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企业,且该企业存在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因破产程序需加速到期的情形。
第二条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及时启动股东出资情况调查工作,制作详细的股东出资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结果,对于应追缴出资的股东,管理人在完成调查后,应发送书面催缴通知,明确告知股东应缴纳的出资额、缴纳期限、未缴纳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若股东在催缴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期限届满后十五天内,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应明确要求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按持股比例补足与破产债务相当的出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管理人是否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管理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可以证明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情况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股东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股东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条若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令且对支付令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管理人可申请执行部门依据支付令对股东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股东银行账户资金,查封、扣押、拍卖股东名下其他财产等,以实现出资追缴。
第六条若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七条追缴到位的出资纳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在执行到位后,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对债权人进行分配;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法院裁定认可。
第八条若债务人企业无财产支付诉讼费用,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法院审查同意后,先启动诉讼程序;如后续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列支诉讼费用;若最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由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担,或由愿意垫付的债权人先行垫付,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受偿。
第九条法院对破产追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管理人的申请、诉讼行为等进行审查,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股东对催缴通知、诉讼请求、判决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答辩或上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债权人认为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追缴职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向管理人提出书面质疑,要求其改正;若管理人拒不改正,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机制自发行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冲突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